我看过好多那种,商业顾问协议签得不妥当,导致几十万咨询费就白白浪费掉的案例。今天来剖析这份兼具“常年顾问”以及“拿地咨询”性质的繁杂合同,帮你躲开那些隐匿着的陷阱。
讲真,常年顾问方面书写的内容那叫一个全面,进行了细细缕缕的定位调整工作,历经了工程图纸严格会审流程,还涵盖了精心策划举办的商业案例分享活动,合计清清楚楚所列多达9例。然而问题却出在这儿,“参与这个行为”“提出相关建议”“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这些用词实在是显得效力太弱。乙方专门过来参与召开了长达一场整日的会议,前后聊了好几个小时,那么如此这般,是否就算圆满完成了2.4条所规定的设计研讨会议?关键是合同当中并未清清楚楚详细写明交付标准,类似于每场会议结束之后是不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建议书之类,这样的情况致使后续验收环节极易引发扯皮状况,让人头疼不以!
拿地咨询部分的目标清晰,是帮甲方拿下临安的那块6亩地。然而服务内容仅写了“帮助获得权利”与“协助工作”,太过笼统。乙方究竟是负责疏通关系、编写材料,还是制定竞拍策略呢?若不写清楚,一旦地没拿到,甲方完全能够拒绝付款,因为无法证明乙方究竟干了多少活。
开展拿地咨询时所涉及的500万咨询费是分作四笔来进行支付的,并且全部都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在这一点上所存在的风险程度是极高的。第一笔金额为100万,其支付时间是在“取得竞拍权利之前三日”,这就意味着土地甚至还没有任何相关迹象的时候,钱就已经先行支出了。后续的付款节点分别是“摘牌后二日内”以及“签商务条款后二日内”,这些时间节点都极为紧凑,致使甲方完全没有时间去核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倘若在中间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差错状况,土地未能成功拿取,依据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显示,此时这笔钱当中的任何一分钱都决然不会退还的。
原本应该有的常年顾问费支付条款竟然有所失落了。从2.1到2.9存在着诸多服务,究竟是按月付,还是按年付亦或是在服务完一次之后就支付一次呢?完全没有提及。仅仅约定了要是甲方不给钱就会存在违约金的情况,然而却没有讲明白究竟在什么时候应当给钱。这样的话就终究成了一种局面:乙方有可能已经服务数月很长时间了,可是甲方始终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持续拖延着不给结算,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明确的付款触发点呀。
第4.2条规定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其中仅提及机票与住宿,如此表述太过粗略。究竟是乘坐头等舱还是经济舱?是入住五星级酒店还是快捷酒店?每日是否有餐补?倘若没有标准,乙方每次都乘坐头等舱、入住套房,甲方就只能无奈地硬着头皮去买单。更为关键的是,这条规定并未对出差频率加以限制,仅仅表明每月来一次,如此一来,每次前来所产生的全部交通食宿费用,甲方都必须予以全包,这般累计起来的隐性成本是相当惊人的。
第5.2条表明,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是不可以拿对方知识产权进行宣传的,然而第11条,也就是关于咨询服务成果归属那儿,却写着“甲方不保留任何有关咨询服务最终资料”,瞧,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既然资料都不给甲方留下,那么甲方往后要怎样去证明这个方案是由自己做出来的?更为麻烦的是乙方,如果所有成果都归属了甲方,自己就连底稿都不能够留存,那往后再给别的客户去做类似项目的时候,是不是就算作是泄露了甲方的商业信息?保密条款以及知识产权归属没有梳理顺畅。
两份协议被并拢放置,违约责任的差异随即显现了。其中常年顾问协议的第7.1条表明,要是甲方延迟付款达10日之后,便要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来处以违约金;然而该协议第7.2条所涉情形却是,若乙方的服务执行未到位,对于所涉甲方而言,需先给予15天的宽限期限,同时还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才能够解除协议,可要留意,此条款之中并未提及任何类别的赔偿项目。反观拿地咨询协议则显得更为离谱,其第八条第3款径直载明“倘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项目中断,那么已经支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但是,假使是由于乙方的原因从而导致拿地事宜遭遇失败的状况又该如何处置呢?此协议对此竟是只字未作提及,这样情形对于甲方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两份协议之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居然是不一样的,常年顾问协议所写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相关地点一般在北京或者上海,成本高,并且程序也复杂,拿地咨询协议写的却是“前往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倘若一旦发生问题,甲方或许要跑到乙方所在的范围去打官司,光是差旅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律师在这场官司之上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就特别繁琐,格外令人难受。如此这般的约定明显是在进行草拟这方面内容时没有全面进行考虑,从而留下了巨大的程序方面的隐患。
你于签署此类掺和着多重服务内容的顾问合同时,最为忧心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呢?欢迎于评论区谈论一下你的经历。